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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就业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学院、处室: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办理《就业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证》的作用
1、《就业证》记载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就业情况;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动态内容。
2、《就业证》是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求职登记、就业再就业、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办理退休手续的必备证件。非武汉市户籍的流动就业人员,其《就业证》还可作为其子女在本市接受平等义务教育的有效凭证。
3、初次就业或再就业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在《就业证》中记载核实就业、再就业情况。
4、劳动者在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后,由有关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在《就业证》中记载培训情况。
《就业证》由劳动者个人妥善保存,不得涂改和转借。若遗失,应及时补办。
二、办理对象
已在我校办理了社会保险的教职工。
三、办证时间及程序
每月第一周,各学院处室将拟办理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及2张1寸登记照交人事处。
四、办证费用
工本费及手续费共5元。
人事处
200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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