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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就业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5-05-17    

关于办理《就业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学院、处室: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办理《就业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证》的作用

1、《就业证》记载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就业情况;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动态内容。

2、《就业证》是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求职登记、就业再就业、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办理退休手续的必备证件。非武汉市户籍的流动就业人员,其《就业证》还可作为其子女在本市接受平等义务教育的有效凭证。

3、初次就业或再就业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在《就业证》中记载核实就业、再就业情况。

4、劳动者在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后,由有关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在《就业证》中记载培训情况。

《就业证》由劳动者个人妥善保存,不得涂改和转借。若遗失,应及时补办。

二、办理对象

已在我校办理了社会保险的教职工。

三、办证时间及程序

每月第一周,各学院处室将拟办理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及21寸登记照交人事处。

四、办证费用

工本费及手续费共5元。

                                          人事处

                                    200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