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南分校人字[2006]195号
关于教职工离职的暂行规定
根据学校工作的特点,本着一切为了学生的办学宗旨,为了保证学校教学工作不受影响,对教职工离职有关事项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1、教师、实验员、素质导师辞职一律在期末进行,必须是在未接受新学期工作任务时提出。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同意、人事主管领导同意,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开学后及学期中一概不受理教师、实验员、素质导师辞职。否则作自动离职处理(因健康原因、天灾人祸等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除外)。
2、行政人员辞职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同意、人事主管领导同意,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即人事处批准之后,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继续工作一个月以上,否则作自动离职处理。对自动离职人员,学校将收取违约金,同时不为其办理档案及“五金”等转移手续。
3、各类人员辞职报告的起始时间计算以送达人事处时为准。
4、合同期未满,学校同意其辞职的各类人员,不享受期末浮动奖金和寒暑假工资,也不向学校交违约金。
5、试用期满,学校同意转正的教职工,不与学校续签合同也不离岗的以及合同到期不与学校续签合同也不离岗的,视为事实劳动关系,亦按上述规定执行。
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
二○○六年七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