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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5-11-28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鄂教师[2005]4

 

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是省政府第268号令确定由省教育厅负责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我厅决定对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予以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机关为省教育厅。具体受理单位为省教育厅教师管理处。

二、受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时间为每年4月份的第一、二周和10月份的第二、三周各受理一次。

2005年受理时间为:411日至422日,1010日至1023日。

三、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范围

高等学校在职任教人员和拟聘任教人员。

四、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条件

1.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3.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5.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五、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将申请材料提交相关高等学校,由高等学校集中统一办理。高等学校应提交教师资格申请者下列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3.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学历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6.普通话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7.非师范专业毕业人员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8.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评分表;

9.高等学校拟聘任教人员还应提交聘任公文或聘用证明材料。

 

各高校在报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时,还要提交拟认定高校教师资格人员的汇总名册和数据盘(包括汇总表和录入系统两个数据),《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书》(见附件)一式2份。

受委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只需提交拟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汇总名册和数据盘,不需提交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者的申请材料,但要存档备查。